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烟草制品、吸烟用的含尼古丁的产品和草药制品,所有上述产品的零售包装 |
ICS: |
65.160 |
HS: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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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烟草及相关产品生产、展示和销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指令提案(COM(2012) 788最终版)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6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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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烟草及相关产品生产、展示和销售的指令提案。本法规将:
• 要求香烟和手工卷制的雪茄烟包装正面和背面的75%为组合的健康警告(文字和图画),以及一般的警告和信息,在烟草制品和吸烟用的草药制品的包装上禁止促销和误导成分,并且在烟草包装上包括戒烟信息;
• 要求烟草制品至少以20支香烟的包装销售,手工卷制的雪茄烟的包装应当含有至少40克的烟草;
• 禁止投放欧盟市场以味道为特征的香烟、手工卷制的雪茄烟和无烟烟草制品,禁止添加某些与健康益处、活力和能量相关的添加剂,并且禁止具有增加的毒性和成瘾的产品;
• 要求所有的香烟、手工卷制的雪茄烟配有一个能够对其跟踪并在整个欧盟追踪,以及具有安全特征的唯一的标识符;
• 要求只有授权作为医药产品,并且要求此类产品低于阈值健康警告的,含有超过一定阈值尼古丁的无烟草产品才允许投放欧盟市场;
• 要求吸烟用草药制品带有健康警告。
新的指令将撤销现行的烟草制品指令(指令2001/37/EC)。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改进欧盟内部市场关于烟草及相关产品的运作。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特别是保护青少年防止开始吸烟。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烟草控制的框架公约。 |
8.相关文件:2001年6月5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烟草制品生产、展示和销售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指令2001/37/EC - 委员会声明(2001年7月18日的官方公报L 194,第26-35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1:194:0026:0034:EN:PDF |
9.拟批准日期:2014 |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第二十天。在生效后18个月内置换。到生效后24个月为止不符合新规定的产品不能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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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