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CHN/963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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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SAC)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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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第3章、第5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是推荐性的。强制内容为右旋烯丙菊酯原药的要求、标志、标签、包装、贮运、安全和验收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右旋烯丙菊酯及其生产中产生的杂质组成的右旋烯丙菊酯原药。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 ||||||||
8.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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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