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加拿大 |
2.负责机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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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G/TBT/N/CAN/160修订补遗 |
页数:英语/法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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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以下2013年5月24日的信息是应加拿大的要求进行通报
修订补遗
修订食品药品法规(1431-目录F)的法规
在G/TBT/N/CAN/160/Rev.1(日期2011年4月12日)中通报的修正提案,已经于2013年5月22日批准作为修订食品药品法规(1431-目录F)的法规。
本通报补遗关于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中的下列出版物:修订将奎宁、其盐类及衍生物(提供每剂量单位或每日剂量基于50毫克或50毫克以下的口服剂量除外)添加到食品药品法规第I部分的目录F中的食品药品法规,指定处方分类。
含有奎宁的产品,在每剂量单位,或每日剂量强度超过50毫克的情况下,销售将要求有处方,并且销售口服的每剂量单位或每日剂量含有50毫克或50毫克以下奎宁的产品将继续根据天然保健品法规作为天然保健品管理。含有奎宁作为一种食品调味剂的食品不属于食品药品法规的目录F或天然保健品法规,并且因此不受本法规修改的影响。
这些法规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公布后6个月生效。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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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