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X]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L类机动车辆 |
ICS: |
43.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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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欧盟委员会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13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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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2013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8/2013规定了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及车辆的环境性能并撤销了15个指令。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被授权批准特殊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
本草案是预计总共3个授权法案中的第1个。规定了车辆功能安全性特殊要求和测试程序。这些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延续已撤销的指令,并且有必要适应技术进步。其它是最近制定的,以反应法规No 168/2013中包括的新安全规定。
这些要求尽可能基于或直接引用UNECE框架(修订的1958年协定)采纳的国际要求。这与CARS 21建议保持一致,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对生产商有明显益处。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术语“L类车辆”包括不同类型的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如二轮和三轮机动脚踏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挎斗摩托车,及轻型四轮车辆(四轮摩托车),如沙滩车和月球车。新L类车辆型式核准要求目前在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核准的指令2002/24/EC(“框架指令”)中规定。此外,框架指令涉及的系列指令包含L类车辆的详细技术要求。欧盟委员会已确定以下是新L类车辆型式批准现行规定的主要关切,需要处理:-法律框架的复杂性;-排放水平及对正在全面减少的总道路交通排放比例的增加;-型式核准要求涉及的车辆功能安全性;-缺少安装了新技术设备车辆的法律框架;-内部市场的有效性,及不符合现行车辆功能安全性和/或环境保护型式批准要求的某些进口车辆、系统、组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注册。提案加强了现行L类车辆功能安全性型式核准要求,更新要求以便与技术进步保持一致,通过引用此领域的国际要求(如UNECE法规)尽可能简化要求。目的是提高作为弱势道路使用者的L类车辆驾驶员的保护水平。 |
8.相关文件:2002年3月18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的现行框架指令2002/24/EC及其附录I列出的技术措施(OJ L 124, 9.5.2002, p. 1)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2:124:0001:0044:EN:PDF 2013年1月15日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批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8/2013(OJ L 60, 02.03.2013, p. 52)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60:0052:0128:EN:PDF |
9.拟批准日期:2013-09 |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2016年1月1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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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