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BHR/317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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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巴林 | ||||||||
2.负责机构: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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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辣酱”第8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规定产品应按照标准GSO 839“食品包装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GSO标准“食品包装第3部分:玻璃包装一般要求”包装在瓶子或适当容器中,包装温度应低于80°C。 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1.应不违反上述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和GSO标准“食品中甲醇测定方法”; 2.产品标签上应做出以下声明: a.产品名称,应为“辣酱”; b.辣椒辛辣等级(热值)。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
8.相关文件:食品法典标准STAN 306R-2011“辣椒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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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