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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酱

更新时间:2013/6/12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BHR/317
通报日期:2013-06-12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巴林
2.负责机构: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4.覆盖的产品:辣酱
ICS: 67.080.20 HS: 20
5.通报文件的标题:辣酱
页数:阿拉伯语/英语 使用语言:18页/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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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辣酱”第8和第9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要求。规定产品应按照标准GSO 839“食品包装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GSO标准“食品包装第3部分:玻璃包装一般要求”包装在瓶子或适当容器中,包装温度应低于80°C。 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1.应不违反上述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和GSO标准“食品中甲醇测定方法”; 2.产品标签上应做出以下声明: a.产品名称,应为“辣酱”; b.辣椒辛辣等级(热值)。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8.相关文件:食品法典标准STAN 306R-2011“辣椒酱”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