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瑞典 |
2.负责机构:国家贸易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强力激光笔 |
ICS: |
13.280 |
HS: |
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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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辐射防护条例 |
页数:瑞典语 |
使用语言:4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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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现行的辐射防护条例(1988:293)的修正提案规定了进口、生产、获得、拥有、使用、输送或租赁强力激光笔的许可证要求。根据新的定义,强力激光笔涵盖了符合根据瑞典激光标准SS EN 60825-1,2007年第4版的3R、3B或4标准的激光笔。瑞典激光标准与欧洲标准(EN 60825-1:2007)一致。
在专业贸易范围内进口、生产、获得、拥有、使用、输送或租赁强力激光笔,只有在负责人或公司被认为适合于有关知识,服从法律及其它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证。不是在专业贸易范围内的其它情况下进口、生产、获得、拥有或使用强力激光笔,只有某人为了可以接受的目的需要激光笔,以及可以合理的预期激光笔不会被滥用才能获得许可证。
作为上述条例修正提案的结果,同样还提议了对关于瑞典海关在瑞典与其它欧盟国家边境权力法(1996:701)的修改。这次修改设定了瑞典海关在瑞典边境管控从欧盟内另一个国家进口强力激光笔的权力。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在过去的几年中公众已经更容易获得和买得起强力激光笔。因此,其滥用显著增加。激光笔被用于远距离滥用,如闪光致盲警察和通过致盲飞行员和公共汽车驾驶员干扰空中交通或公共汽车交通。强力激光笔的电子束功率可能在一瞬间造成永久性眼睛伤害,导致部分失明或视物变形症。 本法规提案的目的是战胜由滥用强力激光笔造成的增加的辐射安全问题和健康问题。 |
8.相关文件:提案草案,影响评定 |
9.拟批准日期:2013-11-01 |
拟生效日期:201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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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3-10-03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