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土耳其 |
2.负责机构:烟酒销售管理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酒精饮料 |
ICS: |
67.160.10 |
HS: |
2203;2204;2205;2206;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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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关于酒精和酒精饮料国内外贸易程序和原则法规的法规草案(第2、4和5/1(暂定第8条)) |
页数:土耳其语和英语 |
使用语言: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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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根据2013年6月11日在第28674号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6487号法律,对烈性酒和酒精饮料专卖法案的第4250号法律做出一些修订。
该法律的第2(9)条管控酒精饮料上的商标的使用,并且该法律的第2(10)条要求在酒精饮料的包装上显示残留的乙醇含量的量。
为了执行上述规定,拟定了修订关于酒精和酒精饮料国内外贸易程序和原则法规的本法规草案。
依照本法规草案的第2条,除了那些生产供出口的酒精饮料之外,如果在非酒精饮料的含量中残留由酒精饮料的加工获得的酒精,应当在直接接触该产品的内包装上或在包装上粘贴的标签上显示非酒精饮料中酒精的量。另一方面,如果非酒精饮料的含量中没有残留的酒精,这个信息应当以短语“酒精完全去除”显示在内包装或包装上所附的标签上。
根据本法规草案的第4条,酒精饮料的商标、标识和区别符号不得在非酒精饮料和除酒精饮料之外的产品上使用。除此之外,非酒精饮料和除酒精饮料之外的产品的任何商标、标识或区别符号不得在酒精饮料上使用。生产供出口的产品从这项规定中排除。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第6487号法律的第2条第9和10段规定了在酒精饮料上使用商标,以及在酒精饮料包装上显示残留酒精含量的量的规则和程序。 该法律规则涉及第2(9)和(10)条的二级法规在该法律公布后2个月内生效,即,从2013年8月11日起。 因此,拟定了修订关于酒精和酒精饮料国内外贸易程序和原则法规的法规草案。 本执行法规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并且使他们能够准确的知情。 |
8.相关文件:烈性酒和酒精饮料专卖法案的法律,1942年6月8日的土耳其共和国官方公报No:4250 修订多方面法律的第6487号法律和法令法律No: 375,2013年6月11日的土耳其共和国官方公报No:28674。 关于酒精和酒精饮料国内外贸易程序和原则的法规,2003年6月6日的土耳其共和国官方公报No:25130。 |
9.拟批准日期:2013-08-11 |
拟生效日期:2013-08-11- 但在本公报中已经为经济运营者提供了十个月的符合性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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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3-08-09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