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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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G/TBT/N/USA/273补遗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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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以下2013年8月7日的信息是应美国的要求进行通报
标题: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签
机构:健康与人类服务部(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作用:最终规则
摘要: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在发布一项定义自愿在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术语“无麸质”的最终规则。本最终规则定义术语“无麸质”的意思为,该食品带有声明,说明不含麸质谷物(例如,斯佩耳特小麦)的成分;源自某种含麸质谷物,并且没有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粉);或源自某种含麸质谷物,并且已经加工去除麸质的成分(例如,小麦淀粉),只要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中存在20ppm或更多的麸质;或本质上不含有麸质;以及在食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低于20ppm的麸质(即,每千克食品低于20毫克的麸质)。某种食品在其标签上具有“无麸质”、“不含麸质”或“没有麸质”声明,但未能达到“无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贴假标签。 此外,某种食品的标签在成分列表,或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项要求的一份单独的“包含小麦”声明中包括术语“小麦”,但同样还带有 “无麸质”声明,将被视为贴假标签,除非其标签同样还带有附加的语言文字,阐明小麦已经过加工使得该食品达到了FDA关于“无麸质”声明的要求。规定术语“无麸质”的定义,并且统一其在食品标签中使用的条件,将有助于患有“乳糜泻”的人不被误导,并且提供这样标示的食品真实和准确的信息。我们根据《2004年的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规则。
日期:生效日期:本最终规则于2013年9月4日生效。
遵守日期:本是终规则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本最终规则遵守日期和执行的补充说明参见第II.B.4项(评议35项和答复35项)。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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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