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870]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机(不论是机械的,还是电气的)及其零件,但打火石及打火机芯除外(ICS 9613):其他家用和商用设备(ICS 97.180):香烟打火机 |
ICS: |
97.180 |
HS: |
9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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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香烟打火机的安全标准;调整后的香烟打火机海关完税价格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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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委员会有一项安全标准,要求一次性打火机和新颖打火机符合规定的防儿童开启要求。该标准定义“一次性打火机”为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丁烷或类似燃料,并且具于低于阈值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的可充气打火机(在1993年最初定为2美元)。该标准规定,按照自1993年6月以来百分比变化的实测,杂项加工制品每月的生产商价格指数(PPI),因为通货膨胀最初的2美元每5年调整一次。该调整四舍五入至最接近0.25美元的增量。在从1993年6月至2003年6月的PPI变化显示经修订的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为2.25美元时,该价格于2003年11月做出了调整。由于PPI的增加,海关完税价格或出厂价格最近已经调整为2.50美元。本规则修订香烟打火机标准,规定基于PPI的变化,进口价格已经调整到2.50美元。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
8.相关文件:2013年8月26日的联邦纪事(FR)第78卷第52679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16编第1210部分。 |
9.拟批准日期:2013/08/26 |
拟生效日期:2013/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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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无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