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食用植物油-第III部分 亚麻籽油 |
ICS: |
67.200 |
HS: |
15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食用植物油-第III部分 亚麻籽油 |
页数:阿拉伯语/英语 |
使用语言:11页/8页 |
下载:
|
|
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海湾标准GSO“食用植物油-第III部分 亚麻籽油”的第5和6条(包装和标签)中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本草案规定了该产品应当灌装在保护该产品免受污染的合适、清洁和密封的容器中,并且应当符合海湾标准GSO 839“食品包装-第1部分:通用要求”。
其同样还详述了标签要求,如:
1. 其应当不违背在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中提到的要求
2. 下列各项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
• 油的名称。
• 食品添加剂。
• 以符号方式(年-月)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 GSO标准1754“食用植物油- 第1部分” • 食品法典标准CODEX-STAN 210(2003年、2005年修订)“关于命名植物油的标准” • 埃及标准49-4/2005 “食用植物油-第IV部分- 食用亚麻籽油”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