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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共和国修订和补充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管理法第2、5、7、8、11、12和13条及增补第11(1)、12(1)、12(2)、12(3)条的法律草案

更新时间:2013/12/1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LTU/22
通报日期:2013-12-1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立陶宛
2.负责机构: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4.覆盖的产品:本措施适用于啤酒、啤酒鸡尾酒、苹果酒、梨子酒、果酒、果酒鸡尾酒、果酒饮料、其它发酵饮料、酒精鸡尾酒和非酒精饮料(软饮料、餐用矿泉水、格瓦斯)、天然矿泉水、泉水、包装饮用水、果汁和果露,如果在立陶宛上市并且是以下类型容量超过1/10升小于3升的一次性包装: 1)玻璃 2)塑料 3)金属
ICS: 77.;81.;83. HS: 39;70;81;82;83
5.通报文件的标题:立陶宛共和国修订和补充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管理法第2、5、7、8、11、12和13条及增补第11(1)、12(1)、12(2)、12(3)条的法律草案
页数:立陶宛语和英语 使用语言: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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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草案对向立陶宛市场供应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规定了要求,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以标识标明包括押金制度中的押金。标识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是统一的,并且由建议管理者环境部长批准。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草案旨在制定在立陶宛执行一次性包装强制押金制度的法律监管框架,规定其执行和机制原则要求。修订提案试图加强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制度以:促进城市产生的废弃物分开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增加适合再循环的高质量一次性包装废弃物的收集数量;减少环境污染和乱丢垃圾。为确保消费者知晓,所有属于押金制度的包装必须以统一标识标明。
8.相关文件: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管理法(官方公报2001,No 85-2968; 2005,No 86-3206; 2008,No 71-2699; 2011, No 138-6526; 2012, No 6-191; 2013, No 110-5429)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通报之后60天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