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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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G/TBT/N/USA/771补遗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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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以下2013年12月9日的信息是应美国的要求进行通报
标题:手提式婴儿摇篮 机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作用:最终规则 摘要:《2008年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4项的《丹尼凯泽儿童产品安全通报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CPSC,或我们)颁布关于耐用婴幼儿用品的消费品安全标准。这些标准实质上与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或者如果委员会包括了将进一步减少与该产品相关的伤害危险的更严格要求,比自愿性标准更严格。对根据CPSIA的第104(b)的指示做出响应,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关于手提式婴儿摇篮的安全标准。本规则将参照编入ASTM F2050-13a,有一处修改。 日期:本规则将于2014年6月6日生效。在本规则中列出的参照编入的出版物到2014年6月6日为止由联邦纪事主任批准。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12-06/html/2013-29061.htm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12-06/pdf/2013-29061.pdf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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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