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CHN/1018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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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负责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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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在原有“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两大类基础上增加了“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内容;明确了对器械包类产品、附件、独立软件等进行分类的原则;参照欧盟、GHTF等分类的情况,细化了“医用敷料”、“外科侵入器械”的内容,规范了“连续使用时间”、“植入器械”等用语的定义;“一次性无菌器械”最低管理类别为二类;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增加了三类的情形。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安全和健康 | ||||||||
8.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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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