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负责机构: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者保护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玩具,设计或打算供十四岁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 ,但不包括2009年的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一览表2中规定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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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97.200.50 |
HS: |
95;8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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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2014年的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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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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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通报是2008年11月6日通报的G/TBT/N/MYS/15的第2次修订。第1次修订于2010年10月19日通报。2009年的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修订如下:
a. 一览表1中的年份一栏将删除;
b. 一览表1中的第7项之后将插入附加的引用标准;
c. 一览表2中的第22项将修订;以及
d. 关于节约的新法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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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护消费者防止欺诈行为。 |
8.相关文件:1. 1999年的消费者保护法案[法案599]; 2. 2010年的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的合格证明和合格标志)法规[P.U.(A) 253]; 3. 2009年的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P.U.(A) 275];以及 4. 2010年的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修订)法规[P.U.(A)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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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