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负责机构:马来西亚卫生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陶瓷或瓷制的餐具和厨房器具 (HS: 6911.10.000)和除陶瓷和瓷制之外的陶餐具、厨房器具(HS: 691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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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7.250;81.040.30;81.060.20;97.040.60 |
HS: |
6911;6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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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陶瓷器皿(3页,英语和马来西亚语)和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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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6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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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1. 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陶瓷器皿。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规定了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要求。这包括:
a. 陶瓷器皿的定义,其成分和类别;
b. 根据马来西亚标准(MS) ISO 6486-1,陶瓷器皿,与食品接触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的溶出量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测试方法;
c. 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 中铅和镉的溶出量最大允许比例;
d. 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I中规定的规范;以及
e. 标签要求。
2. 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
本指南概括了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程序。
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每批陶瓷器皿应当随附由出口国主管部门(CA)发给的卫生证明书。该卫生证明书应当包含下列证明条款或其类似的含义:
兹证明上述托运的货物无铅和镉溶出/包含不超过最大允许比例的铅和镉,符合马来西亚1985年的食品法规的法规28(陶瓷器皿)规定的物理特性和标签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相关文件:1. 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3页,英语和马来西亚语) 2. 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6页,英语) 3. MS ISO 6486-1,陶瓷器皿,与食品接触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的溶出量-第1部分:测试方法(22页,英语) 4. MS 1817,陶瓷器皿-规范(19页,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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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