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以色列 |
2.负责机构:以色列WTO-TBT咨询点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食品添加剂
|
ICS: |
67.220.20 |
HS: |
9826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公共卫生法规(食品)(食品添加剂)(修正案)5774-2014 |
页数:希伯来语 |
使用语言:5页 |
下载:
|
|
6.内容简述:标题为“公共卫生法规(食品)(食品添加剂)(修正案)5774-2014”的以色列卫生部法规修正草案。在本修正案中提出的主要修改如下:
1. 修订了法规1中的定义,包括了加工助剂-不是由其本身作为食品配料消耗的,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为满足一定的技术目的有意在原料、食品或其配料加工中使用的,并且可能导致在最终产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残留物或衍生物的任何物质或材料(不包括用具或器皿)。此新定义允许使用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列表中出现的加工助剂。
2. 法规3增加了一个涉及遗留物(一种可能在食品中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遗留结果存在的添加剂)的新段落(b)。遗留物是禁止使用的,除非其可以接受在最终产品的原材料或其他配料中使用,而且其量不超过最大使用量。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以及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配方奶粉。
3. 增加了一项新的法规6a,要求含有甜味剂的食品应当具有下列希伯来语的警告:
a. 对于带有多元醇的预包装食品:“过量食用可能诱发腹泻作用”;
b. 对于带有阿斯巴甜/阿斯巴甜安赛蜜盐的预包装食品:“含有苯丙氨酸源”。在作为餐桌甜味剂的情况下同样还要增加“不适合烘培或烹饪”;
c. 对于含有阿斯巴甜/阿斯巴甜安赛蜜盐的饮料,应当增加下列警告:“存放在阴凉的地方”。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相关文件:●公共卫生法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5774-2014 ●公共卫生法规(食品)(添加剂)5761-2001。 |
9.拟批准日期:待定 |
拟生效日期:本修正案应当在以色列官方公报政府通告部分公布后6个月生效,但在其生效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包装食品除外。这些法规将在其公布后1年生效。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