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西 |
2.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 ANVISA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被分类为医疗设备的牙齿漂白剂
|
ICS: |
11.120 |
HS: |
30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决议草案No.14,2014年4月11日,牙齿漂白剂控制 |
页数:葡萄牙语 |
使用语言:3页 |
下载:
|
|
6.内容简述:本决议草案规定了被分类为医疗设备的牙齿漂白剂包装和标签标准。
依照本技术法规草案,包含过氧化氢和过氧化碳二胺(单独或组合)浓度高于3%的牙齿漂白使用的医疗设备的分销,须有牙科处方。
包含此类物质的牙齿漂白剂的包装和标签应包含红色粗体文字:“根据牙科处方销售”。说明书应包含大号粗体文字:“根据牙科处方销售”。
允许直接向提供牙科服务的牙科医生和法定人员销售产品。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相关文件:(1)2014年4月4日巴西官方公报第1部分,2014年4月1日决议草案No.14,巴西卫生监督局– ANVISA颁布;(2)不适用;(3)巴西官方公报;(4)不适用。 |
9.拟批准日期:评议期结束后决定 |
拟生效日期:批准之日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4/06/09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