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T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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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43.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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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补充关于农业和林业车辆环境和推进性能要求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167/2013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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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3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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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2013年2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农业和林业车辆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 No 167/2013(OJ L 60, 2.3.2013, p.1)规定了欧盟农业和林业车辆综合型式核准系统。还规定了功能安全、职业安全和环境性能基本规则和原则,授权欧盟委员会制定法规草案技术规范 。
依照法规(EU) No 167/2013第19条,指令97/68/EC规定的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限制值、测试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农业和林业车辆。此外,指令2000/25/EC在附录I和II中规定了作为单独技术单元的发动机或发动机系列污染物排放欧盟型式核准要求,和安装了内燃机的农业和林业车辆欧盟型式核准要求。该指令被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EU) No 167/2013撤销,因此这些规定必须转入通报草案。最后,指令2009/63/EC在附录VI中规定了关于轮式农业和林业车辆允许外部声音水平的欧盟型式核准要求。该指令被2016年1月1日生效的法规(EU) No 167/2013撤销,因此这些规定也必须转入通报草案。
欧盟委员会被授权引用指令97/68/EC规定的测试程序和排放限值,从撤销的指令中转入农业和林业车辆环境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适应技术进步。尽可能地,要求基于或引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框架采纳的国际要求(修订的1958年协定)。然而,附带草案完全符合关于依照UNECE法规承认替代型式核准的指令97/68/EC的规定。在这方面,型式核准和(如适用)污染物排放核准标志被认为与关于农业和林业车辆发动机和发动机系列的通报草案管辖的核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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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术语“农业和林业车辆”包括各种不同的农业和林业拖拉机(T和C类)、拖车(R类)、可互换拖曳设备(S类)及某些被核准为农业和林业车辆的全地形车。依照欧洲空气质量战略(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archives/cafe/general/keydocs.htm),欧盟逐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标准,特别是对于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氧化氮和颗粒物。对于农业和林业车辆也是如此。由于这些原因通报草案规定了这些领域的详细技术规定和测试程序,对车辆生产商和其它利益相关方规定了统一规则以确定农业和林业车辆推进性能。特别是引用UNECE法规取代现行欧盟(EU)法律是减少复杂性的重要要素之一,同时减少车辆生产商、核准机关和技术服务部门的负担。 |
8.相关文件:2013年2月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167/2013农业和林业车辆的核准和市场监督(OJ L 60, 2.3.2013, p. 1)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060:0001:0051:EN:PDF •1997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68/EC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限制措施的法律(OJ L 59, 27.2.1998, p. 1)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1997L0068:20130110:EN:PDF •2000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25/EC采取行动限制农林拖拉机用发动机气体和微粒污染物的排放及修订理事会指令74/150/EEC (OJ L 173, 12.7.2000, p. 1)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0L0025:20111208:EN:PDF |
9.拟批准日期:2014年7月底 |
拟生效日期:201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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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