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拉脱维亚 |
2.负责机构:卫生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电子烟设备;电子烟设备使用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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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
65.160 |
HS: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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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烟草产品销售、广告和使用限制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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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拉脱维亚语 |
使用语言:1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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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法案草案澄清了法案目的,并把术语“吸烟”的含意扩大到使用电子烟设备。增加了新定义:“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设备使用的液体”。法案草案规定禁止销售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设备使用的液体,除医疗产品以外。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目前,拉脱维亚没有管辖销售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设备使用的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液体的法律法规。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设备使用的液体不是烟草产品。因此不受烟草产品销售、广告和使用限制法要求约束。为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必须修订烟草产品销售、广告和使用限制法。禁止销售电子烟设备和电子烟设备使用的液体基于以下考虑: 1.加入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称公约)之后,拉脱维亚承诺采取措施减少烟草消费对公众产生的有害影响,包括作为烟草一部分不可缺少的尼古丁。 2.电子烟设备的使用在增加,这破坏了戒烟。2011年,拉脱维亚20.2%(22.0%男,18.0%女)的13-15岁在校学生尝试过电子烟。在过去的一个月中,9.1% 的在校学生 (10.3% 男,7.7% 女)吸了一天或几天的电子烟。15-24岁年龄段男性和女性使用者的百分比分别从2010年的4.4%增长至2012年的32.4%,2010年的1.7%增长至2012年的11.4%。 3.如果使用电子烟,戒烟的机会很低,研究显示使用电子烟的年轻人消费更多的烟草产品,戒烟的可能性更低。某些研究显示其它人也有接触有害物质的危险(被动使用)。 4.缺少质量标准和合格评定。结果是产品投入市场没有任何安全使用证明。有证据证明某些产品包含一些其它化合物,如二甘醇(高毒性)、多种亚硝胺(烟草中发现的致癌物质)和其它有害化合物。 5.WHO的立场是目前无证据证明电子烟是安全的,没有定义电子烟设备有助于戒烟的正当理由。根据2013年WHO的声明,在关于电子烟的影响、安全和质量的研究结果出来之前,不应使用电子烟。 6.声称电子烟产品比烟草产品更安全或健康,事实上模拟吸烟可以使曾经吸烟的人复吸,而且吸引现在不吸烟的新消费者。 7. 2014年4月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4/40/EU允许成员国批准更严格的规定甚至禁止某些类别的产品。 |
8.相关文件:1996年12月18日“烟草产品销售、广告和使用限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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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8月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