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门市WTO/TBT预警信息平台 >> TBT通报数据库 >> 正文

G/TBT/N/JPN/448补遗

更新时间:2015/1/14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JPN/448/Add.1
通报日期:2015-01-14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参与评论]

1.通报成员:日本
2.负责机构: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
ICS: HS:
5.通报文件的标题:G/TBT/N/JPN/448补遗
页数: 使用语言:
下载:  
6.内容简述:以下 2015 年 01 月 13 日 的信息根据 日本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关于执行特定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保护法案的内阁法令和部颁法令草案 关于执行特定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保护法案的内阁法令和部颁法令草案 背景:日本政府在文件G/TBT/N/JPN/448(2013年12月16日)中通报了特定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保护法案概要(以下称为“法案”)。法案的目的是通过保护特定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名称的使用,确保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从而促进农林水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消费者的利益。法案于2014年6月25日公布。法案的要点如下: 1.政府认证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特性,作为地理标识(GIs)注册名称。 注:法案管辖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指除酒精饮料、药品和化妆品以外的下列各项产品:(1)农林水产品(仅限人类食用的产品); (2)食品和饮料; (3)内阁法令指定的农林水产品(除人类食用的产品以外); (4)内阁法令指定的使用农林水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生产加工的产品(除人类食用的产品以外) 2.政府通过禁令防止违法使用注册地理标识(GIs)的搭车行为和仿冒。 3.位于指定地区的生产商可以使用地理标识(GI)(只要产品符合规范)。 除文件G/TBT/N/JPN/448以外,日本政府据此通报规定了法案实施细则的内阁法令和部颁法令草案。内容如下,2015年6月1日生效: A.内阁法令草案 内阁法令规定了上述1. (3) 和 (4)中规定的单独产品。 1. 内阁法令作为法案管辖产品指定的“农林水产品(除人类食用的产品以外)”如下: (1)花卉和观赏植物 (2)工业原料作物(除人类食用的产品以外) (3)生丝 (4)木材 (5)竹材 (6)木炭 (7)日本漆 (8)观赏鱼 (9)珍珠 2. 内阁法令作为法案管辖产品指定的“使用农林水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生产加工的产品(除人类食用的产品以外)”如下: (1)榻榻米面层 (2)精华油 (3)饲料 B.部颁法令草案 1.法案的目的,“生产商组织”指下列组织: (1)由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生产商组成的组织(按照法律此类组织应有自愿参加的规定。如果组织不是法人,章程中应有关于代表人或管理人的规定); (2)如果组织是境外实体,应遵守农林水产省(以下称为“省”) 禁令。 2.法案禁止“使用与注册GIs同类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相似名称”,包括下列情况: (1)真实商品原产地说明或注册GIs时附带诸如“样”、“类”、“风格”“模仿”等表述; (2)在翻译时使用注册GIs。 3.根据法案限制使用注册GIs名称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GI注册之前曾经使用与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产品或其包装上GI相同或相似名称的某人无非法目的使用此名称; (2)某人无非法目的使用自己的名字、别名、职业名称、笔名或缩写; (3)注册GI名称包含通用产品名称,某人使用GI名称的通用部分。 4.注册申请应用日文书写。生产商组织的名称和地址、代理人名称、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名称可以用外文书写。此外,如果生产商组织打算提交以母语书写的委托书和其它文件,必须附带翻译版本。 5.生产加工管理方法标准如下: (1)生产商组织应修订产品规范,如果修改了注册GI; (2)生产商组织应检查每个成员是否符合产品规范,如果生产商组织发现某个生产商不符合产品规范,应对其提供指导; (3)生产商组织应检查每个成员是否按照法案使用GIs 和 GI标志,如果生产商组织发现某个生产商不符合法案,应对其提供指导; (4)生产商组织应制定关于生产加工管理的性能报告,至少每年一次向农林水产省提交报告和相关文件; (5)关于生产加工管理的性能报告和相关文件生产商组织应保留5年。 6.“不符合指定农林水产品和食品要求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名称”包括以下名称: (1)与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可能在产地方面误导消费者的名称; (2)与其它消费者熟知的商品或企业象征相同或类似,可能与此商品或企业产生混淆的名称。 (3)与其它著名商品或企业象征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本补遗涉及: []修订评议截止日期 []法规批准、公布或生效通报 []修订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或范围 []撤销法规提案 []修订批准、公布或生效日期 [X]其它:新增加至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实施细则草案通报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 评议期: (如补遗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内的评议期) [X] 自本通报补遗分发之日起60天和/或 (dd/mm/yy):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