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韩国 |
2.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药品 |
ICS: |
11.120 |
HS: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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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药品生产管理规范法规提案 |
页数:229 |
使用语言:韩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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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法规草案内容如下:
规定并强制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细则。法规附录1至16与PIC/S GMP指南附录等效(除附录4、5、16和20以外,这些不属于MFDS管辖或PIC/S未要求);
关于生产商GMP合格认证,初次认证有效期是自颁发之日起3年,后续认证有效期是自GMP检验之日起3年。规定如果在认证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变化,现行有效期依然有效;
腹膜透析溶液/试剂、灌洗剂、眼药水、眼药膏和无菌原料药增加到为核准药品生产商须经GMP合格评估,即使GMP认证是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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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与国际生产管理规范(GMP)标准保持一致 |
8.相关文件: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通报No.2015-35(2015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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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