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车辆(指令70/156/EEC附录IIA规定的M1或N1类车辆,指令92/61/EEC规定的三轮机动车,但电动三轮车除外) |
ICS: |
43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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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附录II的欧盟委员会指令草案 |
页数:8 |
使用语言:英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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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为适应科技进步,本指令草案修改了预定审议的2003年7月1日之后上市车辆的材料和元件中免除禁止使用铅的材料和元件清单。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第4(2)(a)条禁止2003年7月1日之后上市车辆的材料和元件使用铅、汞、镉或六价铬,除指令附录II列出的情况和规定的条件以外。依照指令2000/53/EC第4(2)(b)条,欧盟委员会应定期修改指令附录II以适应科技进步。本次修改通过指令草案完成。 |
8.相关文件: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废弃车辆指令2000/53/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27208170048&uri=CELEX:32000L0053 |
9.拟批准日期:2015年10月 |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大约批准之后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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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