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食品: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ICS: 67.220.20) |
ICS: |
67.220 |
HS: |
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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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
页数:287/290 |
使用语言:英语/阿拉伯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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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第7、8条(包装和标签)中的要求为强制要求。
规定了产品包装要求,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安全的带盖容器中,避免外部环境或污染物影响。包装使用的材料不得与产品发生反应。
还规定了以下标签要求:
产品不违反上述海湾标准GSO 9“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规定,以下内容应包含在标签中:
通用名称或EEC编号
色素(溶剂或稀释剂名称、染料纯度等级、“不含酒精”声明、“食品染料”声明、如果染料受光影响“不能接触光”声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如果添加了色素(柠檬黄INS 102、日落黄INS 110、偶氮玉红(二蓝光酸性红)INS 122和/或诱惑红INS 129)则应声明以下内容:
使用识别符(*)
在成分中声明“本材料对儿童行动和注意力有负面影响”
甜味剂(糖尿病配方食品或其它特别营养食品应包含声明“特殊膳食或糖尿病食品”)。甜味素数量是毫克/升或公斤,如果使用复合甜味剂,必须声明每种成分数量。必须声明以下警告:
如果是阿斯巴甜代糖-不得由酮尿病人使用。最大摄入量按体重计算不超过40mg/kg。
如果是糖精,“使用本产品可能危害你的健康,因为包含的糖精已被确定导致实验动物患癌症”。
如果是山梨糖醇或木糖醇:“山梨糖醇或木糖醇每日消费量超过40g可能导致腹泻(轻泻)”。
如果是甘露醇:“甘露醇每日消费量超过20g可能导致腹泻(轻泻)”。
如果是糖醇(多元醇)1“过量消费可能导致腹泻”。
抗氧化剂:如果容器中有抗氧化剂应声明“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抗氧化剂”。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如果是明胶、卵磷脂和单双甘油脂应声明来源。
防腐剂:如果容器中有防腐剂应声明“食品中使用了防腐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食品法典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Stan192-1995 •食品添加剂分类名称和国际编码系统CAC/GL36-1989 •2011年11月11日欧盟委员会法规(EU)No1129/2011通过制定欧盟食品添加剂清单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1333/2008附录II •SASO1548/2011“食品中允许使用的甜味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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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