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巴林 |
2.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花生酱(ICS: 67.080.10) |
ICS: |
67.080.10 |
HS: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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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花生酱 |
页数:7 |
使用语言:阿拉伯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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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通报的技术法规草案在海湾标准GSO 787 “花生酱”第8条中规定了强制标签要求。标签及相邻的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书写,如使用其它语言书写,应写在阿拉伯语旁边。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除海湾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要求以外,以下规定适用,应在产品标签上声明:(a)产品标题和商标;(b)产品名称“花生酱”-如果产品包含未脱皮花生,应在产品名称旁明确声明“未脱皮花生”或“包含红皮”;(c)净重量;(d)成分;(e)产地名称和进口商地址;(f)脂肪含量,如使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g)必须声明存储条件、保存条件和使用方式。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相关文件:埃及标准:花生酱(No.3258/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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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