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交通部(DOT)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1011]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摩托车头盔。防护设备(ICS: 13.340) |
ICS: |
13.340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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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摩托车头盔 |
页数:31 |
使用语言: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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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文件公布了经21世纪向前进步法案(MAP-21)修订的美国法典中“机动车设备”定义的解释,同时征求关于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No. 218摩托车头盔安全标准的2个修订提案的意见。由于与摩托车相关的死亡率居高不下,目前摩托车驾驶员使用的新颖头盔及这些头盔在测试和碰撞中的不佳表现促使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依照联邦法案澄清此类头盔的身份以确保所有相关法律要求得到执行。所有向摩托车驾驶员销售和摩托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佩戴的头盔及基于设计和/或其它因素明显用于防护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头盔都属于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或“主管部门”)标准管辖的摩托车头盔。
NHTSA同时提出修订头盔标准FMVSS No. 218。首先,NHTSA提出增加“摩托车头盔”定义。第二,我们提出通过增加尺寸和压力要求修订现有标准性能要求。这些要求及相关测试程序能够鉴定那些物理特性显示可能不符合现有标准性能要求的头盔。第三,我们编入了不符合尺寸和压力要求但符合FMVSS No. 218性能要求及所有其它要求的头盔生产商可选替代执行程序。NHTSA将公布符合替代执行程序并且生产可以认证的头盔清单。本文件是主管部门评估为进一步增加佩戴符合标准头盔的摩托车驾驶员比例而采取的其它措施的结果。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相关文件:2015年5月21日的联邦纪事(FR)第80卷第29457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9编第571部分。批准时公布在联邦纪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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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5/07/20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