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环保署(EPA)[1017]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可再生燃料标准。空气质量,燃料(ICS: 13. 040, 75.160) |
ICS: |
13.040 |
HS: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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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2014、2015和2016年标准及2017年生物柴油量 |
页数:55 |
使用语言: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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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依照清洁空气法案第211条,环保署需要每年制定可再生燃料百分比标准。本措施提出了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柴油、高级生物燃料及可再生燃料总量年百分比标准,适用于所有2014、2015和2016年生产进口的机动车汽油和柴油。EPA现规定了低于法案规定的适用量的纤维素生物燃料3年总量,还提出撤销2011年纤维素生物燃料标准。根据法定豁免授权,EPA提出调整高级生物燃料及可再生燃料3年总适用量。2015和2016年标准有望进一步冲破现有的可再生燃料分销架构的限制,随之有望导致高水平的生产和使用乙醇混合燃料及其它合规可再生燃料随时间实际逐渐增加。在本措施中,我们还提出了2014、2015、2016和2017年生物柴油适用量。最后,我们提出2013、2014和2015年标准的执行和鉴证报告截止期限,并提出澄清现有海藻生物燃料途径范围的法律修订。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
8.相关文件:2015年6月10日联邦纪事(FR)第80卷第33099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80部分。批准时公布在联邦纪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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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15/07/27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