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 通报号:G/TBT/N/CHN/1129 |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参与评论] |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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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旨在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及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进一步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 ||||||||
8.相关文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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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