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英国 |
2.负责机构:国家计量局(商务、创新与技能部执行机构)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测量设备法规2016适用于以下测量设备: a)水表; b)气表; c)有源电表; d)热能表; e)非水液体测量系统; f)以下类型的自动称重设备: i. 分检秤; ii. 重力式自动装料秤; iii.间歇式累加秤; g) 皮带称; i. 自动轨道秤; h) 出租车计价器; i)以下类型的材料测量: i.长度测量; ii.容量测量; j)以下类型的尺寸测量设备: i.长度测量设备; ii.面积测量设备; iii.多维测量设备; k)尾气分析仪。 ICS: 01.040.17 HS: 计量和测量。物理现象(词汇)。 |
ICS: |
01.04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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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 测量设备法规2016 |
页数:60 |
使用语言: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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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测量设备法规2016执行按照关于认可和市场监督的欧盟决议768/2008/EC 和法规765/2008/EC 的新法律框架(NLF)文本制定的测量设备(MI )指令(2014/32/EU)。本法规撤销并代替测量设备法规2006(15个单独设备法规(已修订))。对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提出了新的责任要求。还对有权执行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的机构做出了具体规定。管辖范围和基本要求保持不变。除指令的保障规定以外,新法律还包括现有国家管理规定。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本法律不仅仅是转换了MI指令的规定,也包括单个设备上市及投入使用时涉及计量性能和持续适用性的现有国家管理规定。为相关人员控制不合格设备规定了取消资格和重新获得资格规定。 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质量要求。 |
8.相关文件:测量设备法规草案2016 |
9.拟批准日期:待定 |
拟生效日期:2016/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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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