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韩国 |
2.负责机构:韩国技术与标准局(KATS)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便携式激光装置 |
ICS: |
31.260 |
HS: |
8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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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 便携式激光装置自我监管安全确认标准修订草案(5页,韩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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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
使用语言:韩国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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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便携式激光装置自我监管安全确认标准修订草案做出如下修订:
-所有便携式激光装置,除医疗、工业、表演或军事用途以外,须遵守安全标准并显示激光标志(警告符号或危险标志);
-对于属于自我监管安全确认的消费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在产品出厂或通关之前通过向安全认证机构提交测试报告和按产品型号指定的测试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安全性,以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消费者安全。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法案第19条 |
8.相关文件: KATS公告No.2015-321 |
9.拟批准日期:2015年12月之后 |
拟生效日期:2015年12月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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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