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埃及 |
2.负责机构:埃及标准化与质量管理组织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重量不超过2kg的包装零售乳及乳制品(除婴儿乳以外) •重量不超过2kg的包装零售果脯和干果 •重量不超过5kg的包装零售油脂 •重量不超过2kg的包装零售巧克力和含可可食品 •糖果 •除盛装药物用的空囊以外的面食和谷物制品及面包和面点 •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装零售果汁 •天然矿泉水和汽水 •美容与化妆产品,口腔及牙齿清洁剂,人体除臭剂及止汗剂,和芳香制剂 •零售肥皂和作为肥皂使用的清洗剂 •餐具及厨房用具 •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 •卫生纸及类似纸张,婴儿用纸和卫生巾 •家用耐火砖、板、瓦 •玻璃餐具制品 •钢铁条和棒 •家用电器(炉、煎锅、空调、风扇、洗衣机、搅拌机和加热器) •家用及办公家具 •自行车、摩托车和电动车 •手表和时钟 •家用照明设备 •玩具 •纺织品、服装和家用织物 •地毯、纺织品或非纺织品材料的地板和墙壁覆盖物 •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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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 法令No.43/2016 |
页数:5 |
使用语言:阿拉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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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部颁法令No. 43/2016要求规定产品的商业用途进口只允许在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GOEIC)注册的生产厂、拥有商标的公司或分销中心的产品进入埃及。
注册或注销由有权免除某些或全部注册要求的外贸部长裁定。
为在GOEIC相关注册库注册,以下要求适用:
第一:对于生产厂
由拥有以下认可文件的生产商法人代表、生产商授权的个人或代理人:
生产商合法身份及为生产厂颁发的执照;
生产的产品品种及其商标;
产品商标及按照其拥有的执照生产的品牌产品;
生产商具备质量控制系统的证明。证明应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外贸部长核准的埃及或外国政府机构认可的实体颁发。
第二:对于拥有商标的公司:
由拥有以下认可文件的拥有商标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的个人或代理人:
商标及生产的品牌商品注册证明;
具备商标产品供应分销中心的商标拥有公司的证明;
商标拥有公司具备质量控制系统的证明。证明应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外贸部长核准的埃及或外国政府机构认可的实体颁发。
如果怀疑提交文件的有效性,在文件得到验证之前相关注册库中的注册不能完成。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外贸部长批准后可以检验公司或生产厂以验证文件的有效性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质量保证,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相关文件:部颁法令No.43/2016 |
9.拟批准日期:2016/01/16 |
拟生效日期:2016/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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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