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的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 •须经型式核准的特殊形式放射性材料和低扩散放射性材料 •须经运输许可的放射性或裂变材料 裂变材料和核燃料技术,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ICS: 27.120.30、27.120.99 |
ICS: |
27.120.30 |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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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关于核能与离子辐射和平利用领域某些产品的型式核准及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
页数:121/12 |
使用语言:英语/捷克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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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依照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特别做出下列规定:
规定了须经运输许可的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规则、分类及必须遵守的要求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包装技术要求,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许可文件内容要求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和航运的技术与组织条件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和航运所需的文件内容、语言和可用性要求
标志方式,放射性包装安全标签的外观和使用方式,运输使用的车辆及货柜
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的型式核准,特殊形式放射性材料和低扩散放射性材料的型式核准
新的原子能法案草案包含相互承认条款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进一步仔细管制放射性或裂变材料运输相关领域及选定产品的型式核准。该领域目前主要由修订的法令实施细则No317/2002管辖。然而,上述法令实施细则按照新的原子能法案应当撤销。为应对国际形式的发展,现行法令实施细则No317/2002的要求通过通报的法律草案得到更新并与国际法规(IAEA建议SSR-6)保持一致。为配合实施现行法令细则的实践,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消除实践中确定的矛盾和问题 |
8.相关文件: •关于附录1第I部分第3(c)项和第II部分第11(b)项:文件涉及ISO9978:1992(E)辐射防护-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国际标准化组织,日内瓦,1992年2月15日; •关于附录1第I部分第26(b)、27(b)和30(b)项:文件涉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rev.17,(ST/SG/AC.10/1/17),UN,2011; •关于附录1第I部分第29(c)项:文件涉及ISO1496:1990(E)系列1,货柜规范和测试-第1部分:一般用途的通用货柜,国际标准化组织,日内瓦,1990年8月15日; •关于附录1第I部分第31、32(a)和34(a)项:文件涉及ISO7195:2005(E)六氟化铀的核能运输包装,国际标准化组织,日内瓦,2005年9月1日; •关于附录1第II部分第9(a)和(b)项:文件涉及ISO2919:2012(E)辐射防护-密封放射源的一般要求和分级,国际标准化组织,日内瓦,2012年2月14日; 引用的基本文件:原子能法案草案。 |
9.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6到7个月 |
拟生效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6到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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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