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交通部(DOT)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和局长办公室(OST)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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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飞机上使用的便携式制氧机验收标准;(修订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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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最终法规代替联邦航空管理局(主管部门或FAA)批准航空运营、商业运营和某些其它运营使用的大型飞机上的便携式制氧机(POC)的现有程序。FAA目前以个案为基础评估每种POC名牌型号,如果FAA确定特定的POC型号在飞机上使用是安全的,则FAA执行法规制定以确定FAA法规中的具体POC型号。本最终法规代替目前的程序,如果POC满足某些验收标准并具备符合验收标准的指示标签则允许乘客在飞机上使用POC。标签要求仅影响拟在飞机上使用但此前FAA未批准在飞机上使用的POC。此外,本法规制定消除多余的运营要求和涉及医生证明的文件要求。因此,本法规制定将减少POC生产商、旅行时使用POC的乘客及受影响的航空运营商的负担。本最终法规还确认了对交通部(该部或DOT)无障碍航空法(ACAA)实施细则做出的修订,要求承运人接受本法规详细列出的所有符合FAA验收标准的POC型号。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
8.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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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