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捷克共和国 |
2.负责机构:国家核安全办公室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选定设备(核能和平利用领域)。放射性或裂变材料的运输、存储或处理使用的包装。其它核能相关标准 |
ICS: |
27.120.99 |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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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 关于选定设备质量保证、技术安全和合格评定与检验的法令实施细则草案 |
页数:65/61 |
使用语言:英语/捷克语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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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基于原子能法案授权规定,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管辖:
a) 选定设备清单内容
b) 选定设备质量保证范围和设计、生产、组装、采购、调试和运行方法
c) 选定设备质量保证记录类型及如何保留
d) 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技术要求
e) 确保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符合技术要求
f) 确保选定设备及选定设备零件符合技术要求的文件要求
g) 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评定范围和程序
h) 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评定文档要求
i) 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具体合格评定程序
j) 在用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合格检验范围和方法
k) 在用选定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的文档检验方法和文档内容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配合批准新的原子能法案,必须依照法案批准的规定制定选定设备质量保证、技术安全和合格评定与检验详细要求。选定设备的质量及符合为防止事故、威胁健康、生命或财产而规定的技术要求是确保核安全的先决条件。除原子能法案相关规定外,本法令实施细则草案也基于以前的法律,即关于核能和离子辐射和平利用法案No. 18/1997(原子能法案)及关于某些法律的修订案和关于选定设备技术安全保证的法令No 309/2005实施细则。 当规定本法律的具体合格评定程序时,评定程序更多使用欧共体法律规定的常用公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7月9日关于产品上市的通用框架及撤销1993年7月22日理事会决议93/465/EEC。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授权批准法令的法案)批准之日,预计日期:通报之后4个月 |
拟生效日期:新的原子能法案生效之日,预计日期:201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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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5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