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负责机构:运输与地区性公共设施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所有种类的道路车辆
|
ICS: |
43.040.40 |
HS: |
8708 |
|
5.通报文件的标题:审议商用车辆制动设备的法规(包括拖车)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ADR 35 商用车辆制动系统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ADR 38 拖车的制动系统
法规影响综述– RIS ADRs 35 和 38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19页,20页,33 |
下载:
|
|
6.内容简述:对这些法规进行审议,确保其具有相关性和成本效益,而且对安全车辆及部件的进口不会造成壁垒。澳大利亚管理着来自许多国家的商用车辆混合车队,然而原来的法规是在美国法规基础上的,此前审议做出的决议是部分的与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采用的法规协调,同意有条件的接受其作为可选标准。有条件的接受表示可能需要对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有关车辆的法规进行较小的修订,和/或再测验,使之符合澳大利亚的法规。
目前的审议是寻求通过去除有条件的接受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有关车辆法规的大多数条件,达到与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更紧密的协调。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要减少因重型商用车辆制动性能低于标准造成的灾祸和伤害。 |
8.相关文件:澳大利亚设计规则提案 – 商用车辆制动系统ADR 35/0X和拖车制动系统ADR 38/0X,及ADRs 35 和38法规影响综述的联合提案。 |
9.拟批准日期:2005/04/01 |
拟生效日期:2006/10/01 |
|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4/11/30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