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环保署(EPA)(93)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杀虫剂容许残留量 |
ICS: |
65.100 |
HS: |
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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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氟乐灵;杀虫剂容许残留量提案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12页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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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该文件提议根据经1996年的食品质量保护法案(FQPA)修订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规定薄荷油中氟乐灵的容许残留量。该修正案充分地改写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的第408项。作为结果,该修正案再次认为有必要规定(先前被认为是不必要的)有关某些物品中杀虫剂的容许残留量,诸如薄荷油。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
8.相关文件:2004年11月24日的联邦纪事(FR) 第69卷第68287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180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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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01/24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