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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乐灵;杀虫剂容许残留量提案

更新时间:2004/11/29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USA/88
通报日期:2004-11-29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美国
2.负责机构:环保署(EPA)(93)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 []2.10.1, []5.6.2, []5.7.1, 其他:
4.覆盖的产品:杀虫剂容许残留量
ICS: 65.100 HS: 3808
5.通报文件的标题:氟乐灵;杀虫剂容许残留量提案
页数:英语 使用语言: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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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该文件提议根据经1996年的食品质量保护法案(FQPA)修订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规定薄荷油中氟乐灵的容许残留量。该修正案充分地改写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的第408项。作为结果,该修正案再次认为有必要规定(先前被认为是不必要的)有关某些物品中杀虫剂的容许残留量,诸如薄荷油。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
8.相关文件:2004年11月24日的联邦纪事(FR) 第69卷第68287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180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01/24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