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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

更新时间:2005/1/10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CHN/64
通报日期:2005-01-1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2.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不小于50km/h,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ICS: 13.040.50 HS: 8702;8703;8704
5.通报文件的标题: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Ⅲ、Ⅳ)
页数:中文 使用语言: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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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文件是中国控制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的第Ⅲ和第Ⅳ阶段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8.相关文件:
9.拟批准日期:2007-7-1
  拟生效日期: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咨询点
  电话: +86 10 82260618
  传真:+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