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美国环保署(EPA)(103)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 |
ICS: |
13.040 |
HS: |
2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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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1978年9月18日之后开始建造的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小型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3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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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依照《清洁空气法案》第111(b)(1)(B)项,美国环保署(EPA)审议了在电力工业蒸汽发电设备性能标准、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以及小型工业- 商业- 公共事业蒸汽发电设备的性能标准中的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标准。该行动体现了美国环保署(EPA)的审议结果,并提议修订标准使之与这些结果相符合。尤其是,我们正提议修订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标准。我们还提议以输出为基础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替代现在的二氧化硫(SO2)还原率要求。我们还提议修订PM限量。除了修订排放限值之外,我们同时还提议对几个技术上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且修正现行规则中已有的条款。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环境。 |
8.相关文件:2005年2月28日的联邦纪事(FR) 第70卷第9705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60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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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04/29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