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美国 |
2.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133)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数字电视(DTV)调谐器 |
ICS: |
33.160 |
HS: |
8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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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数字电视(DTV)调谐器要求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4页 |
下载:
草本文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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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该文件提议将所有新电视接受设备必须包括接收无线数字电视(DTV)广播信号功能的日期从2007年7月1日提前到2006年12月31日。该修正案要求根据不迟于法定的数字电视(DTV)过渡预定终止日期(在那时,类似的电视服务将终止)的时间表,所有的电视接收机须将数字电视(DTV)调谐器包括在内。该提案计划在为制造商提供足够的时间将数字电视(DTV)调谐器包括在其所有的电视产品中的同时,根据允许更迅速的完成数字电视(DTV)过渡期的提前的时间表,对所有的电视接收机应用数字电视(DTV)调谐器的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消费者 |
8.相关文件:2005年7月6日的联邦纪事(FR) 第70卷第38845项;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7编第15部分。批准时将在联邦纪事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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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7月27日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