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x]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电视接收机 |
ICS: |
33.160.25 |
HS: |
8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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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案》的公告 |
页数:中文 |
使用语言:5页 |
下载:
草本文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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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独立关税区计划要求电视接收机除了具有现有的已经检验的电磁兼容(EMC)性能要求及安全性能要求之外,还必须包括接收无线数字电视(DTV)广播信号的性能。根据阶段渐进计划,将依照下列进度表要求数字电视(DTV)的接收性能:
29英寸及29英寸以上的接收机 – 2006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至28英寸的接收机 – 2007年1月1日生效
21英寸以下的接收机 – 2008年1月1日生效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消费者 |
8.相关文件:《商品检验法案》CNS 13438, 13439, 14408, 14336和《关于数字地面电视接收机的技术规范》 |
9.拟批准日期:2006/01/01、2007/01/01、2008/01/01 |
拟生效日期:200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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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5年9月30日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