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瑞士 |
2.负责机构:伯尔尼,瑞士联邦公共卫生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含有镍的日用品,穿孔、纹身、永久性化妆的,以及类似用途的器械和仪器,接触眼睛晶体的非矫正型化妆品。 |
ICS: |
99. |
HS: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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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联邦家庭事务部《接触黏膜、皮肤和头发的基本日用品条例》(新) |
页数:德语和法语 |
使用语言:1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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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条例包含:
- 对于含有镍的日用品的要求(包括,欧共体- 镍-指令2004/96);
- 对于用于纹身和永久性化妆的颜料,以及其标识的要求(根据欧洲理事会2003年7月19日的决议ResAP(2003)2);
- 对于打孔、纹身和永久性化妆的机器和仪器的要求;以及
- 接触眼睛晶体的非聚焦型化妆品及其标识的要求。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健康保护;依照欧共体法律改编的瑞士法律。 |
8.相关文件:- 1992年10月9日的《食品法律》(http://www.admin.ch/ch/d/sr/c817_0.html)
- 1995年3月1日的《关于基本日用品的条例》(http://www.admin.ch/ch/d/sr/c817_04.html) |
9.拟批准日期:2006年1月1日 |
拟生效日期: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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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