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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修正提案

更新时间:2005/9/21
世界贸易组织

通报号:G/TBT/N/KOR/96
通报日期:2005-09-21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通报成员:韩国
2.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 71.100.70 HS: 33
5.通报文件的标题:“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修正提案
页数: 使用语言: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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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拟议的规定如下:   a) 将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告的标题从“化妆品规范、测试方法和标明成分的法规”改为“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   b) 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phthalate)”、“八甲基环四二硅氧烷(Octamethylcyclotetrasiloxane)”、“甲苯”、“矿脂”和“溴酸钾溴化钾(Potassium bromate)从附件1中删除   c) 将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羟基喹啉(Oxyquinoline)” 和“氧腈酶(Oxyquinoline sulphate)”,从附件2中删除   d) 将“聚丙烯酰胺(Polyacrylamide)和”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增补进附件3(允许使用,但限定浓度的成分目录),修订“巯基乙酸(Thioglycolic acid)”和“盐酸半胱氨酸(Cysteine hydrochloride)”的最大审定浓度,并将“地美索酯(Dimethoxan)”和“福美双(Thiram)”,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从附件3中删除   e) 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已基酯(Diethylhexylphthalate (DEHP))、“甲醇”、“源自人胎盘的物质”、“克多可纳露(Ketoconazol)”等增补进附件4(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目录)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为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增补或删除化妆品的成分
8.相关文件: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第2003-23号预告(2003年10月10日)(只有韩语版本)
9.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提意见截止日期:
1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