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 |
2.负责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钙镁磷肥 |
ICS: |
65.080 |
HS: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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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钙镁磷肥》 |
页数: 中文 |
使用语言:1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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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钙镁磷肥》国家标准是对HG2557-1994《钙镁磷肥》行业标准的修订,标准规定了钙镁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适用于以磷矿石和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钙镁磷肥,包括含有其他添加物的钙镁磷肥产品。钙镁磷肥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钙镁磷肥的要求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 15.0 12.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0.5
碱分(以CaO计)质量分数%≥ 45.0
可溶性硅(以SiO2计)质量分数%≥ 20.0
有效镁(以MgO计)质量分数%≥ 12.0
细度:通过0.25mm试验筛%≥ 80
注:优等品中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含量如用户没有要求,生产厂可不作检验。
该国家标准为条文强制的国家标准,其中第三章要求(见表1)(除碱分、可溶性硅和有效镁)、第五章检验规则、第六章标识、第七章包装运输和贮存中7.1条为强制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该国家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钙镁磷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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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规范市场 |
8.相关文件: |
9.拟批准日期:批准后6个月 |
拟生效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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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备注: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82260618
传真: +86 10 82262448
电子信箱: tbt@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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