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南非 |
2.负责机构:环境事务与旅游部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 石棉,其中包括铁石棉、温石棉、青石棉、纤维性阳起石、纤维性直闪石、纤维性透闪石,或含有任何一种这类物质的任何一种混合物、任何一种所添加石棉的浓度重量百分比或面积百分比为1%或以上的混合物、产品、成分或原料。 |
ICS: |
59.060.30 |
HS: |
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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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根据经修订的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案》(1989年的第73号法案)第24B项的法规提案。该法规将根据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案》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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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任何人不得向南非共和国进口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或从南非共和国出口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除非此种进口或出口的目的,只是为了用于不是打算开发石棉或含有石棉的原料新用途的分析或研究。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 根据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第XX(b)条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2条,必须保护人的健康和环境。 |
8.相关文件: 该法规草案目前已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征求公众评议意见。第28207号政府官方公报(第8344号法规公报) |
9.拟批准日期: 尚未确定,因为提交公众评议意见之后,该法规将仍需提交议会。 |
拟生效日期: 尚未确定,因为提交公众评议意见之后,该法规将仍需提交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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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 2006年1月31日2006/01/31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