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肯尼亚 |
2.负责机构:肯尼亚标准局(KEBS)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污水允许限量 |
ICS: |
13.060.30 |
HS: |
981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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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肯尼亚标准KS 1966 第2部分:污水允许限量。第2部分:排入公共下水道中的污水 |
页数:英语 |
使用语言: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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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公共下水道中的污水的允许限量及取样方法。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保护人的生命和环境 (本标准规定了由工业、公共机构和个人排放入公共下水道,以便做进一步处理的污水的允许限量及取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排放入公共下水道,以便由地方主管部门、水资源或排污公司在最终排放入地表水之前做进一步处理的污水。因此,为了确保排污系统不超过负荷,本标准预期将有助于地方主管部门决定哪些污水应排放到他们的排污系统中去。) |
8.相关文件:内罗毕市地方议会的地方法律 锡卡市市政委员会的地方法律 埃尔多雷特市市政委员会的地方法律 人口与环境部的一般标准第II部分,关于排放入公共下水道的工业污水的允许限量,尼泊尔,加德满都,辛哈 杜尔巴。 |
9.拟批准日期:由贸易工业部在公报上刊登之日 |
拟生效日期:200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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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