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报成员:欧盟 |
2.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
4.覆盖的产品:装备有: (a) 强制点火发动机; (b) 以M1和N1种类的气体为燃料的强制点火发动机;以及 (c) M1和N1种类的压缩式点火发动机的机动车辆装备M2和N2种类压缩式点火发动机且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千克的机动车辆。 |
ICS: |
43 |
HS: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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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报文件的标题: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机动车辆排放的型式批准和获取车辆维修信息的法规提案,修订指令72/306/EEC和指令../../EC可从以下链接获取: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
pagesbackground/pollutant_emissio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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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欧共体所有官方语言 |
使用语言:29 |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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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内容简述:本法规提案提议小汽车和轻型商用车辆新的排放限量(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和微粒(PM))(这些限量也称为“欧5”排放限量)。将加强获取车辆维修和更换部件信息的现行要求。本法规将取代现行的车辆排放法规(经修订的指令70/220/EEC)。 |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通过协调一致的产品标准和获取信息,在整个欧盟维持新机动车辆的单一市场。减少空气污染造成的对健康和环境影响。 |
8.相关文件:法规草案文本 - COM (2005) 683最终影响评定SEC(2005)(只能获得英语版本) |
9.拟批准日期:2006年底 |
拟生效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三天生效;生效之后18个月+1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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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