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引导企业研发核心技术,培育自主品牌,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转变出口增长方式。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简称《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企业目录》接受报检。
商务部等部门将从源头人手,从生产环节开始,严格摩托车市场准入,以规范我国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主要内容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摩托车生产企业设定严格的出口资质。以我国摩托车产业在生产领域和国内消费市场建立的严格准入制度为基础,从生产环节入手,设定严格的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资质门槛。
二是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管理。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是严格管理相关产品和关键零部件。为防止没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出口摩托车关键件(发动机、车架)规避摩托车整车管理,把发动机、车架一并纳入出口秩序规范管理。
四是动态管理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商务部机电司副司长张骥介绍说,据测算,2005年符合出口条件的企业出口数量和金额占全国摩托车出口总量和总金额的比例约为90%,摩托车出口不会因此产生波动。
来源:中国工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