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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积极保护本土纺织业

更新时间:2008/1/14

  欧 洲 议 会 与 欧 盟 贸 易 专 员 曼 德 尔 森 商 讨 后,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 通 过 一 项 关 决 议 案,旨 在 保 障 2007 年 后 欧 洲 纺 织 业 的 发 展。2005 年,欧 盟 与 中 国 内 地 达 成 《 谅 解 备 忘 录 》,对 出 口 欧 盟 市 场 的 中 国 内 地 纺 织 品 实 施 配 额。这 项 协 议 已 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到 期,双 方 现 已 实 施 双 边 监 控 制 度 取 代 配 额 制 度,对 于 2008 年 内 从 中 国 内 地 输 入 欧 盟 的 8 类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进 行 双 重 监 察。

  在 双 边 监 控 制 度 下,在 内 地 发 出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及 在 欧 盟 发 出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均 会 受 到 监 察,长 远 目 标 是 确 保 双 方 逐 步 迈 向 纺 织 品 自 由 贸 易。欧 洲 议 会 的 决 议 案 要 求 欧 洲 委 员 会 于 2008 年 首 季 结 束 前 评 估 新 制 度 的 运 作,同 时 强 调 长 远 来 说 需 要 维 持 这 个 制 度。决 议 案 将 重 点 放 在 有 效 的 监 察 程 序,原 因 之 一 是 2005 年 纺 织 品 配 额 取 消 后,输 往 欧 盟 的 中 国 产 品 激 增,欧 盟 忧 虑 这 个 情 况 会 重 现。

  决 议 案 亦 详 述 欧 盟 纺 织 业 界 的 对 外 竞 争 力 问 题。欧 洲 议 会 成 员 对 许 多 第 三 国 家 的 高 昂 关 税 和 非 关 税 壁 垒 表 示 忧 虑,认 为 欧 委 会 应 通 过 欧 盟 与 第 三 国 家 签 订 的 双 边、区 域 及 多 边 协 议,向 该 等 国 家 争 取 更 佳 的 市 场 准 入 条 件。议 会 成 员 重 申,会 推 动 第 三 国 家 改 善 与 劳 工 有 关 的 环 境 和 社 会 标 准,以 确 保 公 平 竞 争,并 会 规 定 从 第 三 国 家 输 往 欧 盟 的 纺 织 品 必 须 标 明 产 地 来 源。决 议 案 要 求 欧 洲 理 事 会 采 纳 一 项 条 例 议 案,以 规 定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标 明 产 地 来 源。

  决 议 案 又 要 求 欧 委 会 促 请 中 国 内 地 政 府 调 整 人 民 币 汇 率 及 检 讨 其 欧 元 及 美 元 外 汇 结 存,因 为 现 时 中 国 内 地 的 货 币 汇 率 及 外 汇 结 存 均 有 利 内 地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输 往 欧 盟。再 者,欧 洲 议 会 成 员 关 注 中 国 内 地 等 第 三 国 家 持 续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问 题,令 欧 洲 品 牌 受 到 损 害。此 外,决 议 案 提 出 欧 洲 - 地 中 海 伙 伴 关 系 问 题,欧 洲 议 会 邀 请 欧 委 会 支 持 纺 织 业 建 立 具 竞 争 力 的 欧 洲 - 地 中 海 生 产 区,以 确 保 地 中 海 两 岸 的 工 业 生 产 和 就 业 得 到 保 障。

  明 显 地,扩 大 欧 洲 纺 织 品 生 产 商 的 中 国 内 地 市 场 准 入 以 及 加 强 中 国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将 仍 然 是 曼 德 尔 森 的 贸 易 政 策 重 点。

  致 业 者 通 知 ─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进 口

  2007 年 12 月 15 日,欧 盟 《 官 方 公 报 》 向 业 者 发 出 通 知,阐 述 2008 年 中 国 内 地 纺 织 品 及 服 装 输 往 欧 盟 的 安 排。

  欧 委 会 指 出,欧 洲 理 事 会 条 例 第 3030/93 号 ( 关 于 来 自 第 三 国 家 的 若 干 类 纺 织 品 进 口 一 般 规 例 ) 附 件 5 所 列 产 品 类 别 的 议 定 进 口 配 额 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届 满,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针 对 8 个 产 品 类 别 的 双 重 监 控 制 度,实 施 期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欧 委 会 为 此 采 纳 第 1217/2007 号 条 例,以 修 订 理 事 会 条 例 第 3030/93 号 附 件 3。

  双重 监 控 制 度 适 用 于 以 下 来 自 中 国 的 纺 织 品 类 别:第 4 类 (T 恤 )、第 5 类 ( 套 头 衫 )、第 6 类 ( 长 裤 )、第 7 类 ( 女 装 衬 衫 )、第 20 类 ( 床 上 用 织 物 ) 及 第 26 类 ( 连 身 裙 )、第 31 类 ( 胸 围 ) 及 第 115 类 ( 麻 纱 或 苎 麻 纱 );仍 受 配 额 限 制 的 第 2 类 和 第 39 类 产 品,未 纳 入 双 重 监 控 制 度。双 重 监 控 制 度 适 用 于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从 中 国 内 地 付 运 的 产 品。当 业 者 出 示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欧 盟 便 发 出 进 口 许 可 证,放 行 有 关 产 品,让 其 在 欧 盟 境 内 自 由 流 通。

  下 列 规 定 适 用 于 2007 年 内 付 运 的 产 品:
  于 2008 年 3 月 31 日 或 以 前 递 交 进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进 口 产 品,将 受 第 3030/93 号 规 定 附 件 5 所 述 的 议 定 配 额 限 制,并 须 出 示 有 效 出 口 许 可 证。
  于 2008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后 递 交 进 口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进 口 产 品,须 受 双 重 监 控 制 度 的 规 定 监 管。根 据 第 3030/93 号 条 例 附 件 5 所 述 议 定 配 额 付 运 的 产 品 须 出 示 出 口 许 可 证,方 可 获 发 进 口 许 可 证。
由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外 发 加 工 产 品 以 及 民 间 工 艺 和 手 织 机 产 品 将 继 续 受 欧 盟 现 行 进 口 规 例 监 管。在 目 前 议 定 配 额 制 度 下,用 以 区 分 子 目 录 4C 内 儿 童 T 恤 的 特 殊 规 定,将 不 再 适 用 于 在 双 重 监 控 制 度 下 付 运 的 产 品。进 口 许 可 证 由 上 述 欧 委 会 通 知 附 件 1 所 列 成 员 国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机 关 签 发。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资 料,可 登 入 欧 委 会 网 站 浏 览:http://ec.europa.eu/trade/issues/sectoral/industry/textile/pr091007_en.htm.。

  截 至 2008 年 1 月 7 日 为 止,现 行 制 度 下 的 2007 年 配 额 使 用 率 如 下:
类别
单位
2007年最终配额
于2007年已使用配额百分比
组别IA
2 (包括2a)
70,636
74.99
组别IB
4
5
6
7
-
1,000件
1,000件
1,000件
1,000件
-
595,624
220,054
388,528
90,829
-
84.10
98.73
96.03
98.06
组别IIA
20
39
-

-
18,518
14,862
-
85.25
63.45
组别IIB
26
31
-
1,000件
1,000件
-
29,736
250,209
-
98.15
94.15
组别IV
115
-
-
5,347
-
92.26

  上 表 显 示,大 多 数 产 品 类 别 已 使 用 了 大 部 分 配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