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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修订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

更新时间:2005/12/6

  2005年9月21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内容如下:


1.将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告的标题从“化妆品规范、测试方法和标明成分的法规”改为“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


2.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butylphthalate)”、“八甲基环四二硅氧烷(Octamethylcyclotetrasiloxane)”、“甲苯”、“矿脂”和“溴酸钾溴化钾(Potassiumbromate)从附件1中删除。


3.将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羟基喹啉(Oxyquinoline)”和“氧腈酶(Oxyquinolinesulphate)”,从附件2中删除。


4.将“聚丙烯酰胺(Polyacrylamide)”和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GrowthFactor)增补进附件3(允许使用,但限定浓度的成分目录),修订“巯基乙酸(Thioglycolicacid)”和“盐酸半胱氨酸(Cysteinehydrochloride)”的最大审定浓度,并将“地美索酯(Dimethoxan)”和“福美双(Thiram)”,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从附件3中删除。


5.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已基酯(Diethylhexylphthalate(DEHP))、“甲醇”、“源自人胎盘的物质”、“克多可纳露(Ketoconazol)”等增补进附件4(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目录)。


 


来源: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