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受理业界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毛制及人造纤维短袜(第332/432 类和部分632类产品)实施特保的申请。
2004年10月29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裁定,2004年10月29日~2005年10月2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袜类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限制数量为42433990双。但目前配额早已用尽。为了防止2005年10月28日之后袜类产品的大量进口,2005年7月8日,美国袜业协会国内制造委员会、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和美国国家纺织协会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起特保申请,要求再次对原产于中国的棉制、毛制及人造纤维短袜(第332/432 类和部分632类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此外,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还决定受理业界对原产于中国的其他4类产品实施特保的申请。这4类产品为:棉制和人造纤维女式梭织衬衫(第341/641类)、棉制和人造纤维裙子(第342/642类)、棉制和人造纤维睡衣(第351/651类)和棉制和人造纤维泳衣(第359-S/659-S类)。
2005年7月11日,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国家纺织协会、美国纺织团体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特保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4类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寻求公共评议,以裁定美国市场是否受到“扰乱”或“扰乱威胁”。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该公告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议。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将在公共评议期结束后的60日内就是否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作出裁决。如果该委员会无法在60日内作出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包括作出裁决的日期。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否定性裁决,需在《联邦公报》上说明裁决结果及其原因。
如果该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纺织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该委员会将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避免此类“市场扰乱”。
在要求磋商之前,美国将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
与中国的磋商将在中方接受磋商请求后30日内举行,双方将在中国政府接受磋商请求后的90日内尽一切努力,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