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7日,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保健食品标签标准草案。
对“保健食品”的声明或保健食品的标志应当贴在主要的显示面上;根据有关产品名称标签的保健食品法规,如果食品类型以产品名称中最大字体至少一半的尺寸被标明在产品名称附近,使食品类型在主显示面板上引人注目,则保健食品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类型(如生育酚)可不必包括在产品名称中;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原料可标明功能成分的总量或每标准单位的指示成分。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
2005年9月7日,为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保健食品标签标准草案。
对“保健食品”的声明或保健食品的标志应当贴在主要的显示面上;根据有关产品名称标签的保健食品法规,如果食品类型以产品名称中最大字体至少一半的尺寸被标明在产品名称附近,使食品类型在主显示面板上引人注目,则保健食品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类型(如生育酚)可不必包括在产品名称中;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原料可标明功能成分的总量或每标准单位的指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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